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拾捌點壹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至第11行補充為「向O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吉』之網友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
- 嗣於109年11月26日22時許,經警依法前往甲OO位於高雄市○○區○○街XX號之住處通知其到場採尿時,甲OO旋將上開未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7公克,檢驗前淨重18.132公克,檢驗後淨重18.122公克)棄置在地而為警當場查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 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
- 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復斟酌被告之持有數量、持有期間非長,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 |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白O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8.7公克,檢驗後淨重18.122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毒偵卷第6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O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併同處分,依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之自白
-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
- │├──┼────────────┼───────────┤│2│⑴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證明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他命1包
- │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分,檢驗前淨重18.132公│││666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克,檢驗後淨重18.122公│││驗鑑定書1份
- │克之事實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證明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現│
- │││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
- ││└──┴────────────┴───────────┘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其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