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丁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等4人(下稱被告甲OO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 三、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等4人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不足取
- 然考量被告甲OO等4人犯後均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自陳之犯罪動機、目的,在公園賭博之犯罪手段與賭博規模,暨被告甲OO等4人前均有賭博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告甲OO等4人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部分
- (一)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甲OO等4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8、24、30、36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二)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現金,係分別自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處扣得其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賭資,業據被告甲OO等4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8、24、30、3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賭博之犯意 |
- 甲OO、丙OO、丁OO、乙OO等4人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8時39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21巷前公園樹下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做為賭具,以抽取2張撲克牌點數相加比大小之方式對賭,賭客每次下注金額最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若莊O2張牌點數大於賭客,下注賭資即歸莊O,反之莊O應支付賭客賭資,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 嗣經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共29張、骰子7顆及賭資930元,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丙OO、丁OO、乙OO等4人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證物照片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4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4人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 核被告甲OO、丙OO、丁OO、乙OO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 扣案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查獲之財物等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等4人(下稱被告甲OO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 二、核被告甲OO、丙OO、丁OO、乙OO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五、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66條第2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