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行補充「天候晴」、第五行補充「柏油路面」、末行補充更正為「甲OO於肇事後停留於案發現場,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 證據部分增列「自首情形紀錄表」、「酒精濃度測定報告」、「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經查
- 按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有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可參,其對於前揭行車基本常識當無不知之理,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顯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並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未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貿然駛入河西一路,而肇致本件車禍,足見被告對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行車起駛前未顯示方O燈,且由路O駛入車道並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O先行之過失,應甚明確
- 至被告雖以告訴人許O雯當時曾向一位大卡車司機說她有喝酒,且告訴人車O很快,亦與有過失等情為辯,然依卷內之酒精測試報告,顯示告訴人事發後經警方O測之酒測值為0(警卷第53頁),是以被告辯稱告訴人有喝酒云云,並無實據佐證
- 又據證人即告訴人許O雯於警詢中證稱:我當時沿河西一路南往北直行,車O大約30多公里,被告停在路O沒有打方O燈欲駛入車道,造成我反應不及跟被告車O發生碰撞等語(警卷第4頁),參以現場照片及現場圖(警卷第39、45至46頁),可知被告車O之左O車頭與告訴人車O之右側車身碰撞,要非被告車頭突向OO起步,應不至如此撞擊,是證人許O雯證稱被告停在路O沒有打方O燈欲駛入車道而與其發生碰撞等情,即非無據,則當時被告突往左O,實為告訴人所無從注意,尚難認為告訴人與有過失
- 此外又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有超速或其他過失之情況,尚難遽認告訴人與有過失,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又被告上揭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勢,有如附件所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至被告所考領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100年7月26日止,被告於該駕駛執照有效日期屆滿後,至本案發生前,未換發新駕駛執照乙情,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可證(見審交易卷第31頁),惟按逾期未換發新駕照,應屬行政管理之問題,難認其在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前,駕駛車O即有增加其危險性而加重刑責之理由,82年3月30日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283號研討結果可參,是尚難以被告駕照逾期而遽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O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8項於102年6月11日業將原「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之規定刪除,並將同條項前段更訂為:「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除第4項及第5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1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
- 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可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O持駕駛執照亦非無效,併此敘明
- 又被告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9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爰審酌被告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肇致本件車禍,並使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迄今未與告訴人方O和解而填補損害,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復衡以被告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經濟、家庭狀況等刑法第57條所列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3日16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路XX號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河西一路南往北方O慢車道後方駛來亦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許O雯因而人車O地,受有右側骨盆骨折、左手中指脫位、左手挫傷、右髖挫傷、雙膝挫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二、
案經許O雯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一│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陳述│人許O雯發生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有打方O燈,是對方來││││撞我的,我想跟告訴人談O解││││叫她自己去申請保險,她跟我││││說法院見
- │├───┼──────────┼─────────────┤│二│告訴人許O雯於警詢及│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偵查中之指訴│,被告自右方路O停車格起步││││迴轉時與告訴人機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受傷之││││事實
-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被告與告訴人於上揭時、地發│││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生交通事故之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四│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之│││證明書1紙│事實
- │├───┼──────────┼─────────────┤│五│路口監視畫面錄影光碟│被告車O原本停放在路旁(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監視器角度與現場照片綜合判│││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斷,事故發生前被告若非紅線│││判表│違停即為並排違停),起駛時││││未打方O燈即貿然向O起步,││││被告自小客車左O車頭碰撞自││││左後方駛來之告訴人機車,導││││致告訴人倒地,被告駕駛行為││││顯有起駛時未注意來車之過失││││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8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4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5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