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自用小客車」、第6行所載「自小客車」均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
- 二、
法律適用方面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其於飲用酒類後,造成注意能力降低之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自身及公O之安全造成嚴重之危害,且其呼O中酒精濃度非低,所為顯非可取
- 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值紀錄單、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法律適用方面(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法律適用方面
- 三、 事實及理由 | 法律適用方面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