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2月3日2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往中和國小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中平街岔路口,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夜間有照明,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行人即少年乙○○(92年10月生,年籍詳卷,另行移送少年法庭)沿同路段往復興路方向步行,行走於人行道旁之紅線上,當場遭上開機車高速撞擊倒地,致乙○○受有下頷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
-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