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丙OO及丁OO於民國109年9月28日0時30分許,在宜蘭縣大同鄉台七甲線32公里XX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於上揭時間前往上揭地點載運蔬菜時,因天雨路滑,無法順利倒車進入菜園,被告甲OO、乙OO、丙OO及丁OO見狀心生不滿,認為告訴人不願意配合,增加其等搬運籮筐之勞O負擔,與告訴人發生口角、一言不合,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一擁而上對告訴人拳打腳踢,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腹壁挫傷及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陳O友告訴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本件被告4人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O友告訴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