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31日22時3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XX號七吋六小館內,因故與告訴人游O彬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酒杯丟擲告訴人,再以拳頭毆打告訴人的臉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告訴人因此受有下唇撕裂傷及下排牙齒鬆動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游O彬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查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游O彬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