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冬山鄉香南路XX號冬山國中停車場前右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林O榮受有頭部鈍傷、雙膝部擦傷、左手肘擦傷、左O臂挫傷、左O膀擦傷、左手部擦傷及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O榮已就被告所涉前揭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於110年4月1日具狀撤回前揭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 本件公訴人原O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冬山鄉香南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鄉○○路00號冬山國中停車場前右轉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與同向右側由林O榮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林O榮受有頭部鈍傷、雙膝部擦傷、左手肘擦傷、左O臂挫傷、左O膀擦傷、左手部擦傷及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O榮已就被告所涉前揭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於110年4月1日具狀撤回前揭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二、 理由 | 理由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