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14日8時1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花蓮縣瑞穗鄉中正北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搭載劉靜怡、潘O緯、陳O綸(均未提出告訴)等人,沿富O路由東往西方O行駛至上址,被告所駕駛車輛右側前車輪處與陳O明所騎乘之機車右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人車O地並受有腰椎挫傷、腰椎脊椎炎合併神經壓迫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委任陳婕語為告訴代理人(本院交易更一卷第33頁),告訴代理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交易更一卷第39頁、第4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