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嗣經警循陳秋嬑所訴調閱上開接見室內之監視錄影畫面,而獲上情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4時58分許,在設於花蓮縣○○鄉○○路XX號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室內,見陳秋嬑所有之皮O置於櫃檯上,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拿取該皮O,並竊取皮O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100元得手後,再將該皮O置回原處
- 嗣經警循陳秋嬑所訴調閱上開接見室內之監視錄影畫面,而獲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秋嬑之指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提領總表、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三、
爰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定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
- 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者,與上開構成累犯之竊盜罪之罪質及侵害之法益相同,爰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定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尚有其他數項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紀錄,此觀前開前案紀錄表自明,素行欠佳,時值壯年,惟不思以正當勞力賺取財物,反以竊盜之非法方式獲取財物,其法治觀念及自制能力均薄弱,竊得之現金數額非微,亦無賠償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情事,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自陳斯時因失業且缺錢購買日常用品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竊得之現金3100元,為其實施本案竊盜之違法行為之所得,又該筆現金已全數遭其花用完畢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即未扣案,被告亦未如數賠付告訴人,本案復無其他可認有過苛或其他不得或不宜沒收或追徵該犯罪所得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