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其使用交通工具通勤之便利,擅自竊取他人車牌,法治觀念及自制能力均薄弱,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被告未曾因故意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被告於實施本案犯行前,僅有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是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素行尚可,且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參以其於警、偵訊所陳係因其剛好於週六、日有工作,然其機車已報廢,為便利其交通所需,始拆下他人之車牌使用之犯罪動機,可徵其本案應係一時失慮,誤蹈刑章,經此程序,當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併審酌被告竊得車牌2日後即為警查獲,該車牌已物歸原主(詳見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其間被告並未利用該車牌另為其他犯行或不當使用,所造成之實害尚輕等情,認經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期被告能確實記取教訓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被告自承竊取上開車牌所使用之老虎鉗2支,為供被告實施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然並無證據可認係屬被告所有,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而該車牌1面,固為被告實施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甲OO主動坦承係其竊取車牌懸掛,而查知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5日下午4時許,在古O德位於花O縣○○鄉○○村XX號住處旁車棚內,持客觀上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將古O德所有且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拆下竊取後,安裝於其報廢機車車身上,以供外出騎乘使用
- 嗣於同年2月7日凌晨5時許,古O德發覺上開車牌1面遭竊,即報警究辦,員警於同日下午5時許,發覺甲OO懸掛上開車牌之機車停放於花O縣○○鄉○○村XX號前廣場,員警盤O時,甲OO主動坦承係其竊取車牌懸掛,而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花O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古O德之警詢證詞相符,並有偵查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花O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花O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崙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花O縣警察局警察局車O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 被告於員警發覺車牌後,知悉行為人之前,即主動供承上情,並自首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花O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老虎鉗」補充為「老虎鉗2支」,
- 三、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老虎鉗」補充為「老虎鉗2支」,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老虎鉗」補充為「老虎鉗2支」,
- 五、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老虎鉗」補充為「老虎鉗2支」,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