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民國109年4月3日23時53分許,沿花O縣吉安鄉吉豐路XX號前,本應注意行人應O邊行走,並不得防礙交通,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O縣吉安鄉吉豐路3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亦因雨夜駕車應為酌量減速,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行經該處時閃避不及,撞及在該處行走之甲OO,乙OO、甲OO均因此倒地,乙OO並受有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之初O照護、裂齒、右側手部挫傷之初O照護、頭皮鈍傷之初O照護等傷害
- 甲OO則受有左脛骨及腓骨幹粉碎性骨折、後背部挫傷等傷害
- 被告2人均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花O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警員坦承肇事接受裁判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查本案被告甲OO、乙OO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等所犯均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調解成立,且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3月10日調解筆錄及同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1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
- 法,第32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查本案被告甲OO、乙OO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等所犯均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