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7日上午8時9分許,搭乘林柏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花蓮縣壽豐鄉臺九丙道路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自小客車後保險桿及後車廂毀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法,第32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7日上午8時9分許,搭乘林柏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花蓮縣壽豐鄉臺九丙道路與潭北路路口處,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頭砸向告訴人謝O樹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自小客車後保險桿及後車廂毀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