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侮辱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18時55分許,在嘉義縣○○市○○里XX號住處1樓,與其妻即告訴人陳O均因細故起爭執時,被告即打電話報警,嗣警方O場後,詎被告竟基於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9時5分許,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破麻」、「消查某」、「垃圾」、「偷客兄」、「胎哥查某」等言語(以台語發音),公然侮辱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所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