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1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普通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惠安街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為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民雄鄉惠安街自北向南O方O行駛,穿越同一交岔路口,2人均閃避不及,2車相撞,致告訴人陳O欣當場人車O地,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左側上臂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陳O欣於110年3月2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於同日收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