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8日1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新民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遇紅燈,沿新民路同向停行駛在被告甲OO前方之新民路與健康十二路交岔路口前
- 此時被告甲OO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前方有告訴人何O哲車輛停等紅燈,自後方追撞告訴人何O哲車輛,致告訴人何O哲受有頸部肌肉拉傷、胸部挫傷、左手腕扭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何O哲於110年3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於同日收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