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日晚間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道路由西往東方O駛至,因閃避失控自摔倒地,並因此受有雙膝擦傷、右足背、右手指、左手指、右手肘擦傷、臉部鈍傷併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經許○○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業於110年3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日晚間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線道159公路26.8公里處之路O空地由南O北方O駛出,欲進入由西往東方O之慢車O時,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不得跨越及迴轉,而依當時之客觀情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禮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即貿然自該道路往東方O車O路O向北駛出,並向前行駛欲跨越該路O雙黃線之分向限制線前往往西方O車O,適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道路由西往東方O駛至,因閃避失控自摔倒地,並因此受有雙膝擦傷、右足背、右手指、左手指、右手肘擦傷、臉部鈍傷併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經許○○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