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452條亦規定甚明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規定甚明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小腿挫傷血腫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上午11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太保市三和路XX號碼00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由後方同向駛來,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致魏O杰受有腹部鈍挫傷出血、左肺挫傷併肋膜積水、左O及左O挫傷瘀斑、右小腿挫傷血腫等傷害
- 二、
案經魏O杰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告訴人魏O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告訴人魏O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