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竊取該宮廟內戴在神尊像上之青玉項鍊1條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旁觀音廟,以持廟內柱香勾取之方式,竊取該宮廟內戴在神尊像上之青玉項鍊1條(價值新臺幣1,000元)
- 二、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4月、3月(共5罪)、7月、7月、4月、4月、9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8年6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為竊盜罪,本次又犯相O罪質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且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所竊得之上開項鍊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本件所竊得之上開項鍊,雖屬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該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證人即被害人林O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證人即被害人林O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 五、 事實及理由 | 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 證人即被害人林O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