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賭博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強制罪,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第72行「丙○○喝令」更正為「甲○○喝令」
- 犯罪事實欄一㈡補充:「被告甲○○所涉傷害罪嫌,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二、
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
- 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 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 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 又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取財行為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且行為亦有部分重疊、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應有誤會)
- 再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李政宏(原名:李國清)等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另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23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尚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貪圖僥倖利得而賭博財物,敗壞社會風氣
- 又不思以理性及合法之途徑解決糾紛,竟夥同共犯剝奪被害人丙○○及陳○裕之行動自由,且與其他共犯以恐嚇取財之方式取得財物
- 又夥同共犯剝奪被害人A1之行動自由,且強迫被害人A1簽立本票,使A1行無義務之事
- 再被告為幫友人討公道,不思循正當法律程序,竟夥同共犯強迫被害人乙○○簽立本票以為賠償,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所為實屬可議
- 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在共犯結構中之分工角色、各自之分工內容、所獲利益、犯罪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強制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定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
-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
- 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分得新臺幣(下同)66,000元(見偵字第4898號卷一第97頁背面)
- 就犯罪事實三強制犯行部分,分得30,000元(見偵字第4898號卷四第71頁背面)等語,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偵查起訴、由O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
- 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66條第1項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46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