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O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無視於酒後駕車造成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於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且因飲酒過量因失控摔進水溝受傷,於醫院時抽血測得酒精濃度高達366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83毫克)
- 另審酌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及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O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