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6日15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和美鎮彰草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彰草路在其右後方同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煞閃失控摔倒,受有右側近端脛骨骨折、右膝韌帶及半月板受損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件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