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之「左側肩胛挫傷」應更正為「左側肩膀挫傷」及以下事項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而受裁判之減刑規定
- 本件被告固有於員警到達現場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惟其於偵查中通緝後始到案,顯無接受接受裁判之意思,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而受裁判之減刑規定,不得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