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人員,其於民國109年1月18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烤漆浪板前往彰化縣○○市○○街XX號即彰濱金屬有限公司之工地,於同日上午8時14分許抵達現場欲卸貨之際,本應注意汽車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O行處所,不得停車,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而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橫向停放上開車輛,致車尾及車上貨物佔用環河街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河街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而撞擊被告所停放在該處之前開車輛後車尾,致被害人人車O地,並受有頭部損傷併腦震盪、臉部挫傷、撕裂傷、口腔內撕裂傷及下排牙齒斷裂7顆、右側肱骨幹閉鎖性骨折、腦梗塞、腦震盪,及迄今右側肢體偏癱、吞嚥障礙,預期未來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及功能障礙、生活活動需大量依賴O人照顧之重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之妻林O鈴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5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後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