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4日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理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及標線之指示
- 且應在遵行的車O內行駛,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而逆向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XX號附近時,適張O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該路段欲迴轉往北方向行駛,被告見狀反應不及,而撞及張O宗所騎乘之機車,致張O宗人車O地,並受有前胸壁、左側前臂鈍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本件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