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㈠、甲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內容
- 鄭O青與甲OO曾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3日為警搜索查獲
- 仍未思悔改,鄭O青又與甲OO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上述查獲日翌日(108年8月14日)起,使用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提供予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再由甲OO或鄭O青向賭客收取簽單、賭金,甲OO並協助鄭O青抄牌、接電話、計算簽賭金額,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簽賭香港六合彩、今彩539等賭博
- 其賭法係不特定賭客簽注後,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所開出號碼做為依據,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70元至90元不等,若賭香港六合彩,簽中「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可得5,700元、5萬7,000元、75萬元、3,600元之彩金
- 若賭今彩539,簽中「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可得5,200元、5,300元、4萬8,000元至5萬元不等、40萬至50萬元不等之彩金,若未簽中,賭金均歸屬鄭O青等人所有
- 嗣於109年5月5日下午7時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市○○○路XX號(甲OO與鄭O青向不知情之葉O敏借用)搜索,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 三、
處罰條文:
- 四、
其他注意事項:
- 協商判決除有下列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之外,不得上訴
- 例外得提起上訴之事由包括:⑴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上述條文第1款)
- ⑵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上述條文第2款)
- ⑶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上述條文第4款)
- ⑷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上述條文第6款)
- ⑸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上述條文第7款)
- ⑹違反上述條第2項法院「應O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 處罰條文:
- 四、 | 其他注意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