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伍元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侵占被害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竊取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本案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955元,為其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主動提出予檢察官查扣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第三人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偵卷第26至28頁)等件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至被告本案侵占之零錢盒,業經被告丟棄,此據其於警詢時供述甚明(偵卷第4頁),並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且性質上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O,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