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協商程序 |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 O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林永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O靖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到庭執行職務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當事人均不得上訴
-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O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O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7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1日11時30分許起,在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住處內飲用清酒1瓶,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猶仍於同19時3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因不勝酒力致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降低,不慎於倒車時撞上停在其小貨車後方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救護車
- 嗣因甲OO遭強制就醫,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急診,並經警於同日22時31分許對之O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7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喝│││中之供述│酒之事實
- │││││├──┼───────────┼────────────┤│2│證人即上開救護車駕駛楊│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士穎於警詢之證述│駕駛AAK-3890號自小貨車││││撞擊其所駕駛之救護車之事││││實
- │├──┼───────────┼────────────┤│3│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酒後駕駛AAK-3890號自小│││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O│貨車撞擊上開救護車之事實│││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 │││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查詢表、警││││員O信義之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光碟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查詢表、警││││員O信義之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光碟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251、454、455.2、455.4、455.8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85.3 條(105.11.30)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4 條(106.04.19)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