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由本院另為O易判決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OO另涉強制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為O易判決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涉有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和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54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見本院審易卷第37-40頁)在卷可稽
- 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上訴
-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附件: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經O偉軒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2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邊載客,待乘客於路旁上車後,甲OO突駕駛上開車輛左切而出,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乘載女友O夢珊之O偉軒緊急煞車並對甲OO稱:「你在三小」後即駛離(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詎甲OO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犯意,加速尾隨並將O偉軒往內側車道逼迫,在未開啟左側方向燈之狀態下,急向O前方切入O偉軒騎乘機車之行車路線前方,藉此逐步向O逼車之方式,迫使原本行駛於同向外側車道之O偉軒為免兩車碰撞而陸續變換車道向最內側斜靠至逼近分隔島,以此方式妨害O偉軒行駛於道路之權利,過程中並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搖下車窗對O偉軒辱罵:「O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O偉軒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嗣經O偉軒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O偉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251、303、307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0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309條,309,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304,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04條,304,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314條,314,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251,第一審,公訴,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