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故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O泊弼均係O於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WORLDGYM健身房」之同事,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開健身房內,因不滿告訴人踢傷其腳(告訴人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動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及鼻撕裂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9年11月3日民事調解成立,並於110年2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9年度南司簡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簽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簡字卷第33至34、4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2 條(106.11.16)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