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 二、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明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乃違法行為 |
- 本院審酌被告前己有多次侵入住宅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明知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乃違法行為,侵害他人居住安全法益甚鉅,竟仍不知悔悟再度犯下本件罪行,嚴重破壞告訴人O桂子居住之O寧,更造成告訴人之心理不安及困擾,所為殊值非難
- 併考量被告於警詢中猶飾詞狡辯,嗣於檢察官訊問中始承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O志偉將之壓制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 甲OO有多次侵入住宅前科,並曾因侵入住宅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2日6時20分許,前往O桂子O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後方鐵皮屋之住處,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徵得O桂子同意,以不詳方式,開啟上開處所之鐵捲門後即進入屋內
- 適其因形跡可疑,擅自進入屋內時,遭附近民眾O志偉目擊,且O桂子因住處多次遭竊,曾請託O志偉幫忙注意可疑人士,O志偉遂於O桂子住處外等候,嗣甲OO走出時,遭O志偉質問後旋欲逃離,O志偉將之壓制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O桂子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O桂子、證人O志偉於警詢時所指訴、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足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另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有多次侵入住宅前科,猶不知悔改,仍恣意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宅,且於警詢及偵查初始仍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請予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 三、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自應視行為人已否着手實施同法第320條之竊盜行為而定 |若行為人僅着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
- 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然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乃竊盜罪之加重要件,行為人是否構成該條項之犯罪,自應視行為人已否着手實施同法第320條之竊盜行為而定
- 又竊盜行為之着手,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開始搜尋財物而定
- 若行為人僅着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着手者,係屬竊盜之預備行為,尚難以竊盜之未遂犯論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27號判決意旨可參
- 訊據被告甲OO否認伊侵入告訴人O屋之目的係為行竊等語
- 且證人O志偉於被告O出屋外時,亦未發現其身上持有任何贓物,亦據證人O志偉於警詢中陳述明確
- 被告既未竊得財物,自難認其有何加重竊盜既遂之犯行
- 又本件無證據足證被告業已採取任何搜尋財物之行為,自不得認已著手於竊盜之犯行,而遽以刑法竊盜未遂之罪責相繩,是告訴暨報告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係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end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6條第1項,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306、321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306條第1項,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321,分則,竊盜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321,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320條,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306條,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