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O育竣告訴被告甲OO所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O育竣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2月5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上訴
-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件: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O育竣受有右手腕骨輕微骨折、右側腕部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
- 甲OO(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9月7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按遵行方向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並闖越紅燈行駛,適有O育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O育竣受有右手腕骨輕微骨折、右側腕部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甲OO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 二、
案經O育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O育竣告訴被告甲OO所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251、303、307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287,分則,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251,第一審,公訴,偵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