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O壽南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經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110年2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上訴
-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因而受有頸部鈍傷併輕微腦震盪、O膝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北成路80巷41弄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北成路80巷41弄與北成路80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理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及劃設於路面之「停」標字,係用以指示O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該路口,適有O壽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北成路80巷由O往北方向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行經路面劃設有「慢」字標線之O段,應減速慢行,而貿然直行,兩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O壽南人O倒地,因而受有頸部鈍傷併輕微腦震盪、O膝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O壽南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O壽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證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各1紙、現場照片20張等附卷可稽,又按「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停』標字,用以指示O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駕駛O輛自應遵循上開規定及義務,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行駛肇事路口時未停車再開禮讓行駛於幹線道之告訴人機車先行,肇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之駕駛行為具有過失甚明,告訴人雖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之與有過失,仍無法解因此免被告應擔負之過失責任,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O壽南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1、451.1、452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106.12.29)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第1項前段,177,標線,禁制標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102,汽車裝載行駛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