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與本案所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構成要件不同、罪質有異認本案被告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曾於民國100至102年間犯違反森林法、詐欺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5月(共2罪)、4月、8月(共3罪)確定,並經本院於104年3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 復於103年間犯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於104年10月1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2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嗣前開2案接續執行,於106年4月5日縮刑假釋出監,106年6月30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 復於107年間犯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00號依序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2罪)、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9年11月9日縮刑假釋出監,109年12月22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 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為違反森林法、詐欺、竊盜罪,與本案所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構成要件不同、罪質有異,認本案被告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不加重其刑
- 三、
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end
- 罪名法條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