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
- 一、
自首而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8日23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道○○○路○○○路○○○○○○00000號燈桿前時,適O佳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在甲OO前方,而甲OO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追撞O佳瑋駕駛之汽車,O佳瑋因此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
- 又甲OO於上開時地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 二、
依其聲請由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O佳瑋聲請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依其聲請由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傳聞性質之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前項規定,於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甲OO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是依上開規定,本判決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 二、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告及告訴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共8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59頁),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又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等傷害,有O綜合醫療社團法人O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8頁),亦堪認定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見偵卷第5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致本案車禍,並過失傷害告訴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結果,其過失程度、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狀,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尚堪認良好
- O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及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交易卷第40頁110年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59、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284 條(105.11.30)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159,總則,證據,通則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段,159,總則,證據,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