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明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於民國109年4月5日上午9時2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居處前起駛,欲進入同區大興街18巷25弄車道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O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情形,竟疏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自路外駛入車道,適因被害人即告訴人O瀅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臺中市大里區大興街18巷25弄由大興街18巷朝日新路O向行駛,雙方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O瀅婷因而受有右膝前部擦裂傷及O小腿中三分之一處擦裂傷等普通傷害
- 因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O瀅婷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105.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