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4日下午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由O上路往大墩四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街○○設○○○○○號誌交岔路口時,自外側車道欲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並左轉大墩四街往東方向行駛時,其O注意車輛行近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駕駛人O注意變換車道及轉彎時,均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告訴人O祐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側車道直行於被告後方,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至上揭交岔路口,告訴人見狀閃煞不及而人O倒地,並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挫擦傷、左側踝部挫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中交簡字卷第33-34頁、第37-38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4日下午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由O上路往大墩四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街○○設○○○○○號誌交岔路口時,自外側車道欲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並左轉大墩四街往東方向行駛時,其O注意車輛行近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駕駛人O注意變換車道及轉彎時,均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告訴人O祐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側車道直行於被告後方,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至上揭交岔路口,告訴人見狀閃煞不及而人O倒地,並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挫擦傷、左側踝部挫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2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