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東英二街往旱溪東路方向騎乘,於當日上午9時11分許,行經東區旱溪西路1段與東英二街口時,本應注意行經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行駛,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闖越紅燈進入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O琮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區旱溪西路1段往振興路方向騎乘而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告訴人因見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闖越紅燈駛出,欲閃避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而重心不穩,自摔在地,並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挫傷、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O琮堯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東英二街往旱溪東路方向騎乘,於當日上午9時11分許,行經東區旱溪西路1段與東英二街口時,本應注意行經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行駛,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闖越紅燈進入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O琮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區旱溪西路1段往振興路方向騎乘而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告訴人因見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闖越紅燈駛出,欲閃避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而重心不穩,自摔在地,並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挫傷、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三、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