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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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30日13時24分許,因不明原因,持家用窗簾活動橫桿,行至臺中市東區信義街218巷與忠孝路口之人行道,見告訴人O萬區在該處休息,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該活動橫桿毆打告訴人之頭部、眼部,致告訴人受有左眼挫傷、結膜下出血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451.1、452 條(106.11.16)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2,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451-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