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O爾夫球桿握柄貳支、O爾夫球桿桿頭貳個,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O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件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0頁)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基於單一犯意 |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先後持O爾夫球桿、木製長刀等物破壞被害人O楊錦鳳、周○恩及O淑真之屋內物品並作勢攻擊之方式恐嚇被害人等,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空密切接近之情形下,以數行為使被害人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及住居自由之安全之法益,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O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O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 又被告以一持O爾夫球桿等物破壞被害人等屋內物品並作勢攻擊之行為同時恐嚇被害人周○恩、O楊錦鳳及O淑真,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三、
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易字第310號、107年度訴字第657號、107年度簡字第13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9月、2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109年6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本院認本件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述因現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事,率爾以持O爾夫球桿等物破壞被害人等屋內物品並作勢攻擊之方式恐嚇被害人等,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等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已與被害人O楊錦鳳達成O解,有O解書1份(見警卷第79頁)在卷可參,被害人O楊錦鳳、周○恩及O淑真亦均表示不願提出告訴(見警卷第20、27、34頁),復參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從事養殖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院卷第4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沒收:扣案之O爾夫球桿握柄2支、O爾夫球桿桿頭2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均宣告沒收之
- 至未扣案之木製長刀、水果刀,經被告丟棄,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0頁),且均無證據證明上開刀器未滅失而尚存在,而上開刀器可認為日常所用之物,僅係偶然供作本案犯罪之用,又為免執行之困難,應無沒收之必要性,倘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本院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 六、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中提起公訴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上訴
- O易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書記官簡慧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扣得上開O爾夫球桿握柄2支及O爾夫球桿桿頭2組,始悉上情
- 甲OO因姪子在校與同學發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6日下午5時20分許,持O爾夫球桿2支,前往O楊錦鳳位於屏東縣潮州鎮住處(完整地址詳卷)內,持上開O爾夫球桿破壞屋內物品,該O爾夫球桿因而斷裂,甲OO旋即離去現場,而以此方式使O楊錦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涉犯侵入住宅及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 甲OO續承上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52分許,持水果刀及木製長刀,再次前往上開地點,持上開長刀破壞屋內物品,見O楊錦鳳孫子周○恩(94年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躲至屋外騎樓,復追至屋外,再用該長刀之刀背毆打周○恩之後背,周○恩用手肘抵擋,致周○恩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及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甲OO並持該水果刀及木製長刀作勢要刺O楊錦鳳,O楊錦鳳女兒O淑真見狀出聲阻止,甲OO轉而追向O淑真,O淑真跑至大馬路,O楊錦鳳亦逃跑至附近理髮廳,周○恩則逃往巷底,而以此方式使周○恩、O楊錦鳳及O淑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涉犯傷害、侵入住宅及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 嗣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扣得上開O爾夫球桿握柄2支(已斷裂)及O爾夫球桿桿頭2組,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坦承持O爾夫球桿等物│││述
- │砸客廳家具之事實
- │├──┼───────────┼────────────┤│2│證人即被害人O楊錦鳳於│全部犯罪事實
- │││警詢時之證述
- ││├──┼───────────┼────────────┤│3│證人即被害人O淑真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時之證述
- ││├──┼───────────┼────────────┤│4│證人即被害人周○恩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時之證述
- ││├──┼───────────┼────────────┤│5│偵查報告、扣押筆錄、扣│全部犯罪事實
-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茂隆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O解書、屏東縣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 ││└──┴───────────┴────────────┘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至扣案之O爾夫球桿及未扣案之水果刀、木製長刀,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38.2、47、59、305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251、449 條(106.11.16)
-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38-2,總則,沒收
- 刑法,第305條,305,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