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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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甲OO與乙OO素不相識,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巨蛋店,雙方因排隊購物致生爭執,2人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乙OO先以腳踹甲OO之腿部,甲OO進而徒手毆打乙OO頭部
- 甲OO因而受有腳部疼痛之傷害,另乙OO則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微腦震盪、O下肢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本件雙方已於110年2月8日成立調解,並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end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