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於」至末行行末所載,均予刪除,並補充為「嗣於109年4月6日17時許,為員警於新北市○○區○○路00號前尋獲上開機車(已歸還O聖偉)及扣得鑰匙1把,並調閱附近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十足減輕(見偵查卷第14頁調查筆錄),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扣案之鑰匙1把,為被告所為,供其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當場扣得上開機車及鑰匙1把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31日1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見O聖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鑰匙發動該機車電門加以竊取,得手後旋騎乘該機車逃逸,嗣O聖偉發現上開機車遭竊,報警處理
- 嗣於109年4月6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機車(已歸還O聖偉)及鑰匙1把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1、57、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刑法,第57條,57,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