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O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私,於其搭建之違章建築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重行搭蓋違章建築,藐視國家法令及O權力之行使,殊非可取
-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興建建築物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 |被告竟仍基於重建違章建築之犯意 |
- 甲OO為O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頂樓鐵O屋之所有權人,明知興建建築物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竟於不詳時間起,未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僱工在前開房屋樓頂,以磚、O屬等建材增建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13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拆除大隊)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至現場勘查後,以同年7月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306814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構造物係違章建築,命其自行拆除,惟甲OO逾期未拆除,該大隊於同年9月12日執行強制拆除結案
- 詎被告竟仍基於重建違章建築之犯意,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旋於108年間某日在原處擅自施工,以O屬等建材增建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並經拆除大隊據報後派員前往上址勘查後,以109年7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5878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係在原址拆後重建之違章建築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就上開犯罪事實,辯稱:因為頂樓會漏水,樓下住戶要求伊重建,所以才會重新搭蓋鐵O屋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有105年7月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306814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109年7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卷附之勘查紀錄表、送達證書、及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在卷可佐,至被告雖為上開辯解,然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各樓住戶均表示未因頂樓漏水為O要求被告重建,有卷附之O訪筆錄可參,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該法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該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建築法,第9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該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建築法,第95條,95,罰則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建築法 第 95 條(100.01.05)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條(105.11.30)
- 建築法,第95條,95,罰則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