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3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236巷往德峰街方向行駛,欲在延吉街236巷內臨時停車並準備卸貨時,本應注意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且車上物品應放置穩妥,以避免造成車輛往來通行之危險,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逕將上開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延吉街236巷內,適告訴人O靜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236巷往延吉街方向行經該處,告訴人所騎機車左後照鏡因O到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斗之帆布,因而滑行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膝後十字韌帶撕裂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O靜雯與被告業經調解成立,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3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236巷往德峰街方向行駛,欲在延吉街236巷內臨時停車並準備卸貨時,本應注意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且車上物品應放置穩妥,以避免造成車輛往來通行之危險,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逕將上開自用小貨車停放在延吉街236巷內,適告訴人O靜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延吉街236巷往延吉街方向行經該處,告訴人所騎機車左後照鏡因O到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斗之帆布,因而滑行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膝後十字韌帶撕裂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