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19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街00號前路邊停車格起駛,欲迴轉往新北市新莊區長青街O向行駛,本O注意行車起駛前應顯示O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O輛,並應讓行進中之O輛優先通行,及O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O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O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邊起駛迴轉,適左後方由告訴人O婷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民樂街往復興路O向直行至此,因閃避不及,與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小腿開放性骨折、O足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8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則於110年2月5日即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