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路邊,沿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51巷往板橋O向起駛,欲迴轉至長安街251巷對向道路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O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O輛行人,並禮讓行進中之O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邊起駛後迴轉,適告訴人O家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51巷往板橋O向行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緊急煞車,當場造成人O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肘開放傷口、雙側膝部擦挫傷、O足踝擦傷、左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O家銘與被告業經調解成立,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路邊,沿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51巷往板橋O向起駛,欲迴轉至長安街251巷對向道路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O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O輛行人,並禮讓行進中之O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邊起駛後迴轉,適告訴人O家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長安街251巷往板橋O向行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緊急煞車,當場造成人O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肘開放傷口、雙側膝部擦挫傷、O足踝擦傷、左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