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13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五股區疏洪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疏洪六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左轉燈號未開啟時即逕行左轉往中興路3段方向行駛,適告訴人O俊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號誌指示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煞車閃避不及,因而人O倒地,受有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11月26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則於110年2月5日即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