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O孝賢所任職律師事務所之當事人間有訴訟案件,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2時59分許,受當事人委託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拍攝訴訟標的之照片後,在上址1樓前遭遇被告,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並將告訴人拐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頭臉部鈍傷、O唇撕裂傷及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O孝賢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O孝賢所任職律師事務所之當事人間有訴訟案件,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2時59分許,受當事人委託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拍攝訴訟標的之照片後,在上址1樓前遭遇被告,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並將告訴人拐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頭臉部鈍傷、O唇撕裂傷及右側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