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第5行記載之「甲OO」更正為「O雪倫」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容有誤會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
- 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查本件告訴人於搭乘捷運下車後發現雨傘遺留在車廂內未拿取,即至捷運警察隊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找,業據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顯對將本案遭侵占雨傘遺留於捷運車廂一事知悉,並非不知其上述物品係於何時、O地遺失之遺失物,應認屬離告訴人之持有物
- 是核被告甲OO侵占本案雨傘行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容有誤會
- 三、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年歲已高、無前科而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侵占財物之價值並已返還告訴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上開物品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2日15時7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捷運站3432號車廂內,拾獲甲OO於臺北市中山區松江南京站下車後遺留在捷運車廂內之雨傘1把(價值新臺幣600元),甲OO明知上開物品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 嗣甲OO發現物品遺失,遂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雨傘1把(已發還)
- 二、
案經O雪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被告確有將上開拾得之雨傘侵占入己之意圖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固坦承有拾得告訴人所遺失之雨傘1把,然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當天伊看到有把傘掛在車廂出口處,就想把該雨傘送到服務台去,但因O同行之先生突然身體不適,伊們就趕快回家,就忘記雨傘的事情云云,惟查,被告上開侵占脫離物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O雪倫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發還領據在卷可稽,且依裝設在南勢角捷運站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所示,被告與同行之丈夫一同感應票卡出站時,並未見被告丈夫有何身體不適之異狀,且被告甚於步出捷運站屋簷後,猶張開所拾獲之雨傘查看,有監視錄影器光碟及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則倘被告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自可將該雨傘逕交予捷運站內之服務人員,而無將雨傘取走甚或使用之理,顯見被告確有將上開拾得之雨傘侵占入己之意圖
- 是被告所辯,應無足採,其侵占脫離物之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end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是核被告甲OO侵占本案雨傘行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37條,337,分則,侵占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33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37條,337,分則,侵占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