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20日20時許」更正為「19日22時許至翌(20)日7時15分許間之某時許」、第3行起「皮包」更正為「O夾」、第5行起「O手竊取上開皮包內之5,000元」更正為「O手竊取上開物品,後於同年月21日7時20分許,O春黃在其房間桌上發現其失竊之O夾及手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O之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5月31日施行,就其法定刑部分,由修正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變更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已返還部分物品之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查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5000元,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end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下稱中文名:O文決)於民國108年5月20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宿舍餐廳內,見NGOXUANHOANG(下稱中文名:O春黃)所有之皮包(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1個、手錶1只放置桌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O手竊取上開皮包內之5,000元
- 二、
案經O春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5月31日施行,就其法定刑部分,由修正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變更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2,總則,法例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8.1、320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2,總則,法例
- 刑法,第2條第1項,2,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